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法学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关于做好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由成都市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承担本院研究生的学校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学院评定、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标准按当年学校有关文件下达的标准执行,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奖学金具体名额每年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如研究生人数未达可分配比例,则实行学院等额推选。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原则上积极鼓励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学科竞赛,若取得优异成绩及名次则具备优先推荐资格。具体评价标准见《成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活动评分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高年级研究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综合考核,未提交综合考核量化评分支撑材料,评奖材料弄虚作假。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1)研究生新生的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①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入学考试成绩(包括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为依据参评;
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成绩排名按第当年本院招收研究生新生年级第一名计。如推免研究生超过1人,按推免研究生复试成绩进行比较排序。
③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针对研一新生的奖学金评定,采取一志愿学生与调剂学生分别进行入学考试成绩排名,申请人的笔试成绩应在国家统招分数线及以上。获奖等次根据入学考试成绩排序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相应确定。当入学考试成绩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入学笔试总成绩、入学笔试英语成绩和政治成绩总分,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2)高年级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高年级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考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参评材料的参评研究生的上一学年度学习、科研、综合情况,实行申请评审制,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具有资格参评者中综合考评择优定奖。按照申请人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综合测评成绩三大项,采取高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见附表)进行计分测评,总得分=课程成绩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综合发展成绩计分,总分计为100分,学习成绩(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及综合发展三部分权重比例按照4:4:2构成。
当总得分相同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评定:科研成果计分、学业课程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计分,计分高者排名在前。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参评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计分,按照奖学金等级及名额划拨数量从高到低评出相应奖项。
用于奖学金评定的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和获奖成果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含“成都大学”(Chengdu University)或必须含“成都大学法学院”(College of Law of Chengdu University)。
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术论文应为研究论文,需正式发表,获得用稿通知按照正式发表同等对待,但不得重复使用。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授权专利,申请者应是发明人之一。如参评人员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级别论文,则直接认定为当年我院研究生最高等级奖学金获得者。
高年级学校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凡涉及学术等级,可参照《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无法对应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用于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的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同一成果在同一评价体系内进行认定,认定分值就高不就低。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加10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五位。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十二条 高年级学校奖学金综合考核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科研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分值。凡涉及学术等级,可参照《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无法对应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用于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的操行成绩和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加10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五位。
(三)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经法学院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学院公示阶段向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作假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法学院研究生管理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