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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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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1. 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所谓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2. 毕业生党员应该如何看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转至单位党组织应由党员本人查明)。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该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对经过教育仍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视其情况,将给予党纪处分。

3. 高校毕业生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可转至单位所在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组织关系介绍信是证明党员身份,转移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都要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都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交到所去的单位党组织。

 

    5. 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问题?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原学院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且未超过规定期限,经本人申请,党总支证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予以重新办理。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超过6个月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不再予以办理。

    6.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怎样转接和携带?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党员本人转接或携带,因故不能自己转接、携带的,经学院党组织批准,指定其他党员转接、携带,或由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负责转接。负责转接的党支部或党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错转、延误和丢失。

 7. 党员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了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开出的介绍信应怎样处理?
    党员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自行作废。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在介绍信有效期内未办理接转手续而组织关系介绍信又未退回学校者,视为自动脱离党组织。

    8.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应该如何处理?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错或单位改派的,需将原介绍信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党组织,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9. 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并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
    10.党组织为什么不得拒绝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仍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怎么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仍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向本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向党组织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要求党组织讨论自己的转正问题。

12. 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在新形势下,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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