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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下午,成都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与法”主题沙龙在5103学术交叉平台成功举行,此次沙龙的主题是“机器人是“人”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
本次沙龙由成都大学法学院刘文慧老师指导,成都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成都大学法学院专任教师党支部承办,成都大学法学院柳杨老师、郑自飞老师担任点评专家。法学院共计50余名师生参加。
在沙龙的主讲环节,主讲人围绕主题“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讨”依次进行报告。
成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安奇、周琪琪、李嘉宁聚焦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探析》的主题报告。安奇同学从目前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学说争议进行介绍与分析,她认为,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大概率会迈入强人工智能的时代,届时人工智能必然将被纳入法律主体体系当中。
随后,周琪琪同学结合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表达了自己不一样的看法,其由人工智能取得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之后的情形的不合理之处来阐明自己认为人工智能不能取得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她认为,在当下,即使人工智能能取得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格权等具有极强“人类属性”的权利也不能很好地为人工智能所享有,归根结底,人工智能只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其不等同于自然人,人工智能不能获得民事主体资格。
李嘉宁同学提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法律体系形成挑战。人工智能缺乏自然人的理性和情感,不符合法律主体的传统定义,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可能造成法律体系颠覆。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普遍持谨慎态度。现有法律已提供解决人工智能责任问题的手段,其不支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
成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赵心灵、董彦君做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的主题报告。赵心灵同学结合世界上第一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索菲亚的故事引出报告主题。她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及法律主体地位的内涵,其主要观点认为,从以身份地位界定法律主体地位发展为以国籍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依据,再到以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主体地位界定的依据,可以发现判断法律主体地位的标准在不断更新,这也充分说明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加深了人们对法律主体地位判定的理性认知。赵心灵还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现有观点进行了介绍。
董彦君同学结合目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确认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从人工智能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兼容性、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的取得、人工智能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的取得这三个角度讨论人工智能在当下的适法现状,她指出,以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推出了如《机器人法规》等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并且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主体地位,而中国,也应该立足本土需要,以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与规制为主题,构建内外双引导机制,形成包含法律规则政策在内的符合伦理规范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在民事法律体系乃至于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主体资格。
成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胡娟进行了《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资格研究》的主题报告。胡娟同学阐明了目前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的区别。由于弱人工智能只是完全按照使用人的意志进行相关操作,故其具有极强的工具属性,并不具备自主性,所以并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而对于强人工智能,其呈现出的智能化特性让人工智能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学习自主做出决策和操作,当其方针决策和操作被用于非法活动时就可能构成犯罪。而其呈现的自适应性,让人工智能能够根据环境和任务的变化自主调整和改进,当这种能力被用于非法目的也可能构成人工智能犯罪的情形。在进行了以上的说明后,胡娟同学认为在当下,人工智能仍然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资格,因为在当下,即使人工智能具备一定的自主与决策能力,但依然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所需要的要求,其在当下还不能具备相应的犯罪主体资格,但在未来,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时,对于强人工智能赋予其刑事责任资格是必要的,因为强人工智能已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能产生自主意识及行为。
柳杨老师进行了精彩点评,她认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是承载法律关系归属的基本单位,沙龙着眼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展开讨论必要且有意义。郑自飞老师在点评中提到,就目前人工智能发展而言,可通过现有法律规制所谓的人工智能犯罪,但是随着技术高度发展,未来人工智能在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可能催生新的理论方案。两位点评专家还对同学们在规范性和研究问题的深度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希望他们深入打磨,形成较好的研究成果。
本次沙龙现场讨论热烈,效果良好。法学院将持续打造系列沙龙,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