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政治学院
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政治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的评定,坚持德才兼备、合理导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奖金以及全院通报表扬等多种形式,以鼓励和引导学生成才。
第三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院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政治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评审组成员由学工办、教务办、分团委、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以班为单位的评议小组,组长由各班班主任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等构成。
(二)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接受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主要职能是执行学校有关学生奖励的规定和办法,讨论和决定有关本院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性奖励获得者名单。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奖励的评议。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推荐评审以下若干奖励和荣誉称号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二)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团员;
4.优秀团干部
(三)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
2.优秀团支部
第七条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励
凡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参加院内或院外组织的重要竞赛、运动会或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八条 各类奖励评选细则见附件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通过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
1.符合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基本条件;
2.需有班级30%以上的同学同意推荐;
3.在名额分配和班级推荐人数范围内,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得分高低,从高分选取。得分相同,进行公开竞评;
得分=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得分*50%+综合测评得分*50%
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名:60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2名:58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3名:56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4名:54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5名:52分,班级(或专业年级)6名:50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7名:48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8名:46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9名:44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0名:42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1名:40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2名:38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3名:36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4名:34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5名:32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6名:30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7名:28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8名:26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19名:24分,班级(或专业年级)第20名:22分,学年平均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年级)前80%以内,每降低1名递减2分。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十佳优秀团员、十佳优秀团干部
1.符合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十佳优秀团员、十佳优秀团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2.在分配名额限额内,民主投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