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法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按成都大学资助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 违纪或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6. 已经获得当前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学院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院实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2. 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 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年学院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统一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助学金发放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配合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大学法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所有。如果本细则条款与当年上级部门新文件发生冲突,按照上级部门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