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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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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成大学〔20244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参评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学习年限要求: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备申请资格;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含第2)以上具备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技能能力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含10%,简称双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是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是以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办公室负责人、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评审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

学院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范围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

三、名额分配及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比照上述条件和要求,根据《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准备,由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议,学院根据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照年级专业人数比例分配到年级专业。具体评选方式为:

1. 学院评选出每个年级每个专业中符合双10%的学生;

2. 若学院符合双10%条件的人数多于学校分配名额,学院将根据年级专业分配名额,按照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若有年级专业未用完分配名额,学院将在剩余符合双10%条件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按先本专业再其它专业评选顺序)。

3. 若学院符合双10%条件的人数少于学校分配名额,则按以下流程评选:

1)直接将各年级专业所有符合双10%的学生评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2)符合双10%的学生评选完后,学院剩余名额,先考虑各年级专业有校级表彰第一档的学生(即在符合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30%及以内,且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的第一档学生),将根据年级专业分配名额,按照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各年级专业剩余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若有年级专业未用完分配名额,将在全学院所有未评上且符合校级表彰第一档的学生中,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按先本专业再其它专业评选顺序)。

3)符合校级表彰第一档学生评选完后,学院名额若仍有多余,再考虑全学院校级表彰第二档学生(即在符合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30%及以内,且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的第二档学生),按照全学院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选出学院剩余名额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优先考虑未使用完分配名额的年级专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大学法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所有。如果本细则条款与当年上级部门新文件发生冲突,按照上级部门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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