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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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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保证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促进教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预防教学环节中的各类违规、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能够得到及时认定和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违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按情节及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教学违规、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二、教学违规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发生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填报《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2),并依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界定细则》(附件1)给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经核查认定后,签发《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认定通知单》(附件3),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人事处和监察处。涉及到扣发津贴的,由人事处向计财处通报。

3.发现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相关事件,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列为同一事件责任人。

4. 未列入《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界定细则》(附件1),但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的其他事件,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和处理。

三、教学违规及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被认定为教学违规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校内岗位津贴30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任现职期间不能破格晋升职称(职级)。

3.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校内岗位津贴60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任现职期间不能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4.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任现职期间不能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三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5.三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2次教学违规记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累计2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6.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折算为严重教学事故,即2次教学违规记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2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次数达到该单位在编人数的10%及以上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校内各种评优资格。

7.三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和教学管理岗位。

8.因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认定及处理结果的申诉

学校成立教学违规及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相关事件责任人的申诉。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工会、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和后勤服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设于学校监察处。责任人对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认定通知单》三天内,向教学违规及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附件4),委员会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至责任人,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

2.本办法经成都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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