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要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我校特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大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教学改革立项范围
第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二)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三)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五)学风建设类项目: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班集体建设、班主任工作、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教学改革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五条 凡成都大学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教学改革项目。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教改课题;
(三)在其承担的各级各类教改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六条 教学改革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一)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四月(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二)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汇总;
(三)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初评;
(四)教务处组织教改项目评审会议,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初评意见为参考,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五)公示评审结果,若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当年校级立项教改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校级教改项目的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三方共同签署《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组每年须向教务处提交《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年度进展表》,汇报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教改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教改项目实行年检制和不合格淘汰制。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年度整改限一次,整改期为三个月,若整改不合格应撤销立项。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停建。
第十二条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为1.5万元/项;省级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为3万元/项。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按照我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一)调研差旅费;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制、翻译等费用;
(三)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
(四)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
(五)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七)项目成果鉴定费用等(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法,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在立项后划拨50%的项目启动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50%的结题经费。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应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在立项期内如获批为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从获批当年开始,停止划拨校级项目经费,划拨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配套经费。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凡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年组织课题结题验收一次,时间为11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国家或省级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向教务处申请项目成果鉴定;
(二)教务处组织项目结题答辩评审会议。由项目负责人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参会专家针对项目内容提出问题,项目负责人进行回答。评审专家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评审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项目结题验收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一式三份);
(二)成果原件;
(三)经费使用报告;
(四)其他背景材料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从项目立项起到项目完成期限止,校级教改项目除完成《成都大学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中的计划任务外,至少需完成以下一项目标:
(一)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获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