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单是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情况和是否达到课程教学要求的有效凭证。为保证学生成绩证明的严肃性和真实性,规范出具学生成绩证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在校学生需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应有充分理由,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成绩证明的用途,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出具相关成绩证明。
2.在校学生中文成绩单统一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经教学管理系统客户端打印一式两份(格式为A4幅面的格式3), 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送教务处审核。成绩单一份由学生留存,一份由教务处存档备查。
3.已经毕业的学生需学校提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证明的,需
向学校档案馆提出申请,由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并送教务处审核。
4.需外文成绩证明的,由学校档案馆按照中文成绩单格式,翻译并提供外文或中外对照的成绩证明,经档案馆翻译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教务处审核。对外文成绩证明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
5.对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手续不全的成绩证明材料,教务处不予以审核。
6.教务处审核学生成绩证明的时间为学校行课期间的每周星期三14:00至17:30。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