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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系(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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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系、教研室在我院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法学系是按学科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是按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法学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各教研室在学院负责人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各自的学科、课程特点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

第二条 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三条 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第四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院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 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第六条 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并建立教研活动记录。

第七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

结合课程特点,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学术讲座,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

在学校和学院统筹下,安排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配合学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是我院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全体教师民主推荐,学校考核任命(聘任)。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四)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五)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二)协助学院进行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与本教研室有关的学科建设;

(三)根据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搞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四)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本教研室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事宜,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学院对引进教师的考察,并就是否同意引进提出意见。

(七)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每年度核减??课时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研室成员

第十三条 教研室成员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十四条 教研室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十五条 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学院行政领导负责实施。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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