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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定期举办学生学情调查座谈会的决定 (试行)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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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及时了解教学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意见,增强教与学之间的交流和理解,特作以下决定: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关于教学的学生座谈会,时间定在第八、九周。参加人员为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让学生能有较为充分的发言准备,应提前一周通知学生准备和收集意见,原则上分高、低年级召开。此工作由教学秘书和班主任具体组织执行,领导参加。

2.座谈会的结果,由学院研究后,再转告相关系(部)和教师。各系(部)和教师要虚心接受意见,采取具体的改正措施,进一步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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