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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讨论稿)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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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更好地履行教学监控职责,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政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遵法”的原则;

2.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监控教学运行,促进教学改革,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的宗旨;

3. 以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为依据,检查、评估的具体内容按学校和学院的各种教学文件和要求进行。

二、教学督导机构

1. 按照学校要求,学院建立院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督导。

2. 督导组成员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人正直,事业心强,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比较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管理规则,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督导组设组长1人。督导组成员由院务会议审定、院长聘任,报学校备案,每届成员一般任期3年。

三、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1.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2. 对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
   3. 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4. 深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效果等进行评价,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

5.定期参与并指导相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6. 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学生对课程学习及教师授课情况的反映,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7.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建议性评价。

四、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1.院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每学期不少于3次,一般为每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召开,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研讨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学期教学督导情况。

2.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周至少要听1节课,课后及时将听课情况汇总学院教务办;

3.学期初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好学期督导工作总结。

4.完成学校及学院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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