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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讨论稿)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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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成都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学院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承担学校本专科学生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须接受考核。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学院根据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工作实绩,分类指导,综合考核。

第三条 课程教学评价是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评价(含督导评价)等要素构成。

1.学生评价:每学期末,由学生对所学课程及任课教师,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师生交流等方面作出评价。

2.同行评价:通过学院教师定期听课制度(每学期3~5课时/人),由系、教研室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教学研究和学科科研)、对课程目标和进程的把握、教学基本规范的执行、教学基本文件(备课笔记、讲稿、教学日历、教学大纲等)的完备性、课程教学的熟练程度等业务水平和能力作出评价。

3.学院评价(含督导考核):各系成立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对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政治素质、敬业精神、教学实效、参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协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考核结果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四条  学院按学生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40%,学院评价(含督导评价)占20%的比例,以百分制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学院在对评价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学生评价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

同行评价按照各系人数,确定指标,优秀比例为30%以下;最高分不得超过95分。具体指标为:(1)教师课程教学水平;(2)课程教学态度;(3)遵守教学基本规范的情况;(4)执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情况;(5)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与效果;(6)课程教学研究情况;(7)从事课程建设情况;(8)校、院教学督导的相关随机评价意见。

学院(含督导评价)评价由各系考核小组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共同进行。优秀比例为30%以下,最高分不得超过95分,不得有相同分。具体指标为:(1)敬业爱岗的基本情况;(2)服从教学安排,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3)思想政治方向的把握;(4)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教书育人情况;(5)参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情况;(6)参与其他与教学相关活动的情况;(7)协助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8)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9)校、院教学督导的相关随机评价意见。

第五条 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定为优秀等级需满足1和2,以及3或4中的任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1.课程教学的额定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系或教研室平均工作量的120%;

2.课程教学评价等级为优秀;

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校级前两名,省级为成员前3名,国家级为前5名),并实际参与建设工作;

 4.近三年内主持有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近三年内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近三年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近三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2名),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可不受第3、4款限制。凡在考核年度内,被学校认定为教学事故,或被学校认定为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对长期坚持教学改革,积极参与教学探索的,取得较好效果的老师,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教师所在系或教研室为单位进行。学院建立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制订教学质量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教学质量考核每年度1次,考核优秀的须在学院公示,并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未承担任何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其结果应记入教师教学档案,并向有关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

第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系及教研室要根据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或暂缓安排其教学任务。教师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学院或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或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经查证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接受教务处、人事处对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接受教学质量管理处的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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