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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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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政治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服务于学院实验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治学院实验室包括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地方立法实验室和思想政治课视频中心。

第二章      

第三条  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统一管理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鼓励、支持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实验,承担纵横向的科研课题,为科学研究与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承担相应的学生毕业论文实验工作。

 

第三章   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政治学院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所有工作,并接受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1、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教学实验室的相关任务;

2、负责编制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排本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和国有资产;

5、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按照学校的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教学和科研管理办法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八条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配合及完成实验教学活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3、事先与指导教师沟通,确定指导教师的实验准备时间,协助实验指导老师提前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4、做好所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

5、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帮助指导教师、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问题。

第九条  要加强实验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作为使用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实验室作好新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设计实验题目(标明原开、改造、新开的实验数)等教学工作;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实验项目、并填写好教学进度表。与实验技术人员沟通,安排好实验课表;

2、实验课前,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并做好预实验,以确保实验的正常进行。

3、实验结束后负责督促学生归还仪器设备,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接,同时作好交接记录,实事求是地填好“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运行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及设备使用预约制度。每学期在开学之前学院涉及到实验课程的老师要与实验管理人员进行联系,提交本学期实验课所涉及的项目及时间安排计划,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实验室使用时间。对于课程中间增加的临时或者即兴类的实验项目,由任课老师或者学生兴趣小组的负责同学至少提前三天与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安排实验时间和设备。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实验学生登记和签名制度。每次实验或者实践练习,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必须进行登记。为节省时间,集中的班级实验课可由班干部和任课老师一起清点人数并进行签字登记。个人的学生兴趣小组项目需要使用实验室及设备的要有指导老师的证明并需个人亲自登记签字。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实验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学生每次实验或者实践练习后,都需对实验室设备、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使用设备的名称、使用时间以及耗材使用情况,以便学院对实验室及设备的使用情况有详细和真实的了解。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的性质,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每一个房间的“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十五条  对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十六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因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政治学院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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