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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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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部门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属实验室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实验室建立账册,做到账目清楚,每年核对一次,以确保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责任人,做好交接验收工作,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对精密仪器要填写使用记录。对损坏、丢失者按赔偿制度执行。

第六条 账册责任人必须经常核查设备情况,保证设备完好率,对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报修,填写维修记录。

第七条 新购置(包括自制、捐助、调拨)的仪器设备及时建帐建卡,及时验收,及早使用。由校主管部门统一分类编号,粘贴校内固定资产标牌。

第八条 自制、外加工设备须先申请,经有关人员论证,院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制成的设备经技术鉴定后,验收入账。

第九条 必须妥善保存仪器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平时精心保养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拆改,如需技术改造必须先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需制定操作规程的,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无需制定操作规程的,在责任人指导下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使用,确需借出的,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已无使用价值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可申请报废,填写“报废申请表”,通过技术鉴定,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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