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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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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教学安排准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准在室内打闹、喧哗、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做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事,非实验用品一律不准带进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或按要求写好预习报告),未完成预习者不参加实验。

    第四条 实验必须服从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认真按规程操作,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特别是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擅自动用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规程赔偿,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验中要注意节约水、电、气及其它消耗材料。

    第六条 细心观察、如实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和干扰他人实验。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有害物品或接触带电设备进行实验,应特别注意规范操作,注意防护;若发生意外,要保持冷静,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报告,不得自行处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应立即停止实验,并主动向指导教师报告,不得自行拆卸、拼接和挪用。

    第八条 实验完毕,应清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并放回原位,清扫好实验现场,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后方可离去。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实验者,须写出检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做。

    第十条 自选或自拟综合性实验,应事先预约,拟订出实验方案,经指定的实验教师审阅同意后,在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允许严禁带出室外,确需带出,必须经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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